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以下简称检验责任工程师)的素质,加强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系统的质量控制,以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任检验责任工程师工作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检验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以便更好地从事检验责任工程师的工作
第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应重新进行考核、换证
第四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在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内调动,须向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A1、A2、A3级;C级;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第六条检验责任工程师的资格申请受理、培训、考核审批、发证及管理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
第二章检验责任工程师的条件第七条A1、A2、A3级;C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本单位正式职工
第八条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本单位正式职工
第九条从事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条能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具有组织、指导有关人员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熟悉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具有全面的压力容器检验知识
具有能对检验系统的质量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能力
第三章检验责任工程师资格申请、考核和审批第十二条申请检验责任工程师人员资格,应由所在单位向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一式两份;申报人的工作简历、学历证书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各一份
第十三条协会受理申请后,将受理意见及培训、考核事项行文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协会组织具有压力容器检验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组成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