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的法律虽然都是明文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很难落实到每一处
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上,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在该领域适用困难
消费者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不能够有效的分辨出一般行业与垄断行业,进而去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更不会在进行消费时将商品有关诉讼的不同举证责任考虑在内
尽管作为例外规定,有个别情况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所以就根本而言,如今的反垄断公益诉讼采取的依然是传统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证明”这一原则,这种守旧的制度是缺乏科学性的,不能很好解决垄断行业诉讼的相关问题
这种制度导致因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具有滥用其垄断地位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常发生,因此法院会将原告的诉讼驳回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针对当事人客观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予以协助
但这条规定并没有将反垄断民事诉讼纳入考虑范畴,因此原告常常不是因为客观情况二不上诉而是因为对进行垄断行为诉讼的需要证据不够了解,同时公益诉讼一般需要多人数、大范围的证明,这就要求原告不仅需要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垄断行业,还要证明诉讼是站在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的立场上,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若是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他是无法办到的
但由于市场情况和信息不对称,要做到这一证明十分困难
而且还有证明计算垄断损害和违法损害行为与造成的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关于这些证明,就算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也是很棘手的问题,何况是一般的普通人
5.1.3诉讼请求的限制传统民事诉讼请求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在消费领域,也包括了一些惩罚性赔偿措施,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为请求,一类是损害赔偿请求
但在我国在垄断行业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统计了一下大概有百分之九十左右的案件是要求被告停止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