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98号)、《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唐发〔2013〕14号)和《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落实《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简称《大气六十五条》)情况的年度考核及终期考核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自2014年起,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和市直部门上一年度《大气六十五条》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不含终期考核)
终期考核是指2017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大气六十五条》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
第三条考核坚持质量改善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实行实事求是、综合评估、分类考核、定量打分、注重实效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落实《大气六十五条》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大气六十五条》、《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将实施细则确定的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按职责分工,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
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依据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并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
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唐山市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