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05文章来源:宣传部文章类型:原创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6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5年6月5日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外资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外国银行代表处是指受银监会监管的银行类代表处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外资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外资银行下列事项应当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十)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