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认定实施方案(XX年)附件1XX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遴选培育方案(2017年)为贯彻落实《XX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粤府办〔2016〕29号)、《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粤办函〔2017〕184号),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加快培育产业主体,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好中选优、重点培育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遵循企业自愿、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遴选一批掌握大数据关键技术和核心产品、发掘数据价值成效显著、大数据业务突出、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初具规模、产业带动作用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大数据骨干企业,好中选优,重点培育,发展壮大大数据产业主体
二、培育范围和条件(一)培育范围
我省从事大数据产品研发及服务、第三方大数据服务的企业,重点培育掌握大数据核心技术、发掘数据价值成效显著、发展已初具规模、对行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企业
(二)企业培育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XX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主营业务范围
从事大数据产品研发及服务、第三方大数据服务的企业,并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大数据产品研发及服务
包括下列产品的研发及服务
面向事务的新型关系数据库、列式数据库、nosql数据库、大规模图数据库和新一代分布式计算平台等基础产品;新一代商业智能、数据挖掘、数据可视化、语言搜索等软件产品;结合第1页共5页数据生命周期管理需求的大数据采集与集成、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交互感知、基于语义理解的数据资源管理等平台产品;面向行业应用需求的具有行业特征的大数据检索、分析、展示等技术产品,形成面向重点行业的大数据解决方案及服务等
——第三方大数据服务
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需求的数据采集、清洗、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