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范文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范文,请大家参阅
第一条为稳妥推进xx县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8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农委、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林业(含森林公安)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改革本着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的原则,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编制数(不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县级不超过60%执行
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五条原核定编制内的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予以保留
第六条执法执勤用车部门根据职能、机构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因素,研究提出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
第七条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与公务交通补贴挂钩
县级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现有编制数60%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经费;超过60%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本部门公务交通补贴;县以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现有编制数60%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60%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本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关于xx省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法〔2012〕xx号)规定,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
除涉及国家第1页共2页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