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与行政有关费用划分的规定(摘录)说明基层工会的工作、活动与所在企业、事业、机关的生产、经营、工作以及职工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
由于工会是群众组织,做群众工作,企业把对职工的宜传、教育、生产、生活福利等方面的群众工作、活动委托工会组织管理,但工会经费有限,难以承担活动的费用
因此,出现了工会与行政费用划分的问题
在这次修改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办法时,我们根据各地意见,根据《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把工会与行政有关费用划分的规定作了摘录,作为附件印发,附件已送财政部有关司审核确认,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1998年9月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1.《工会法》第38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9〕162号):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
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4.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5.财政部《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企字第98号):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