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安全生产培训办证流程办理事项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及资格认证类别:行政许可类包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初级注册安全主任两种申请的受理窗口:各镇街安全监管分局办事事项决定机关:东莞市安全监管局事项设立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办事内容:(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法定代表人等
应在东莞市安全监管局接受考核的单位主要负责人:1、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省属驻地生产经营单位分公司、中央企业驻地的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市属(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
2、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东莞行政区域内初级安全主任培训工作由我局组织,安全主任聘用标准参考如下:1、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注册安全主任或者委托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
3、从业人员500人至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注册安全主任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和从业人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