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批)程序1序号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初审办理部门县广播电视局主办科室事业法规股垂直层级省级终审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核法律依据国务院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申报对象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宾馆、饭店等适应范围广播电视有线、无线无法覆盖的区域或教学、科研等部门许可条件符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申报材料⑴书面申请报告;⑵《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⑶专职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⑷相关管理制度;⑸接收设备合格证及安装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1日)→初审(1日)→安装完毕后进行现场测试(2日)→会审(1日)→领导审批(1日)→发证(1日)许可数量无限制受理形式县广电局事业法规股受理审批形式独立审核收费情况1、按接收设备造价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2、技术安全检查费3%(一次性)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湘潭县易俗河凤凰中路489号县广电中心二楼事业法规股,411228,0732—78834277883811发文类型《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15:00—18:00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暂无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暂无监督电话0732—7883427备注办理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初审流程图受理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人当场进行审查,并告之是否允许安装;同意安装的,需填写《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初审由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盖章后,将相关资料一并交广电部门,经初审同意后,即可进行安装
现场勘查安装完毕,由申请人报告广电部门进行技术检测,并按照规定交纳检测费及2%的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