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河北省物价局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8】第297号关于修订《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我省《关于下发的通知》冀劳人锅(1990)257号实施以来,对推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的发展、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监察、检验业务的增加,特别是近几年来检验费用的不断提高,原来的办法和标准已不适应这项工作的发展
为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的发展,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经研究,对现行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机构要向用户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这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处理
二、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所收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三、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原《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同时废止
附:《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锅炉压力容器收费通知抄送:省劳动厅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省级(含省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可和授权的检验单位,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检验等业务的收费
2、按本办法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劳动部门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单位收取的监督、检验费属职能性事业收费,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参加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检验业务支出,如设备购置费、检验用房租建费、技术培训与交流、按规定开支的劳保用品、人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