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深人环规〔2012〕1号[内容纠错]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0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02中午或者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0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04污染物排放许可0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0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07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08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09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10危险废物转移许可01号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五)《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一)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