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接触网开关控制站,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二条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则,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则的各项内容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总公司核备
第四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标准的设备,应有计划的逐步改造或更换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六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件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
每年定期按下表要求进行年度安全考试和签发安全合格证
第七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
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当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但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仍需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运行检修人员应掌握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具备必要的消防知识,特别要具备电气设备消防知识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则受处分的人员,降低其安全等级,需恢复原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通过安全等级考试
第十条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
应试人员签发安全合格证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运行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