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规发[200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广州市户外广告建设,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的指导下,以《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穗规发[2001]4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研究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向公众显示商业、服务信息的商业性广告或显示其他内容的公益广告,不包括下列种类:(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手写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等
(四)户外招牌(其技术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规划原则3
1户外广告布局与设置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能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与景观优化
2户外广告规划应充分贯彻城市总体规划思想,通过规范引导户外广告设置,尊重和弘扬广州地域文化,促进广州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3户外广告规划应作为政府相关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顺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在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化背景下,寻求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化方式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通则第四条户外广告作为构筑物,与建筑物外立面及城市景观密切相关
新建建筑物在建筑外观设计的同时应考虑户外广告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审批的过程中对户外广告专项进行审批,审批依据为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规划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通用标准(一)户外广告的位置、形状、尺寸、色彩、图案、照明方式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三)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四)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五)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