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0日
意见反馈渠道:1、电子邮箱:jtysbtfc@163
com2、传真:010—652926613、直接点击“意见提交”进行留言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污染物接收、污染物处理、清舱、洗舱、油料供受、燃油检测、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集装箱装箱、充罐以及水上水下施工、污染清除等活动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和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状态
船舶不得设置或者使用未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结构、设备、器材
第六条船舶应当取得并随船携带下列防治海洋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