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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船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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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0日。意见反馈渠道:1、电子邮箱:jtysbtfc@163.com2、传真:010—652926613、直接点击“意见提交”进行留言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污染物接收、污染物处理、清舱、洗舱、油料供受、燃油检测、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集装箱装箱、充罐以及水上水下施工、污染清除等活动。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和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状态。船舶不得设置或者使用未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结构、设备、器材。第六条船舶应当取得并随船携带下列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和文书:(一)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当持有防止油污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油类记录簿等相关证书和文书;(二)400总吨及以上或者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总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还应当设置显示垃圾处理要求的公告标牌;(三)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持有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货物记录簿、程序与布置手册等相关证书和文书;吨位在150总吨及以上的,还应当持有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或者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四)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应当持有散装运输液化气适装证书;(五)船舶应当按照有关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持有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六)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所要求的其他证书、文书。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从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过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的专业培训,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资格证明。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拆解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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