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监事会组织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㈠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㈡检查公司财务;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㈤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㈥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㈦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㈧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㈠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㈡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㈢列席董事会会议,出席总经理会议;㈤公司章程规定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监事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