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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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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贵州省建设厅文号:黔建施通(2007)549号发布日期:2007-12-18执行日期:2008-2-1各市(州、地)建设局、房管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省属及中央在黔建筑施工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拆除有关活动,实施建筑拆除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拆除,是指房屋建筑(含附属设施,下同)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构筑物的拆除活动。第四条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受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机构,下同)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建筑拆除工程规章制度;(二)加强对施工单位拆除工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指导下级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开展建筑拆除工程专项整治活动,及时督促排除安全事故隐患;(五)定期开展建筑拆除工程巡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安全职责;(六)依法审查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含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资格情况),受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手续;(七)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检查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八)严肃查处建筑拆除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拆迁许可证所载的有关内容在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应依法到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手续。第八条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办理完备案手续之日起15日内,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同级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手续而进行拆除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拆除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告知义务和其他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其履行职责。第三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严禁建设单位组织个人或无相应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实施拆除活动。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拆除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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