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贵州省建设厅文号:黔建施通(2007)549号发布日期:2007-12-18执行日期:2008-2-1各市(州、地)建设局、房管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省属及中央在黔建筑施工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拆除有关活动,实施建筑拆除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拆除,是指房屋建筑(含附属设施,下同)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构筑物的拆除活动
第四条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受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机构,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