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制度体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7]276号)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先以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为重点,全面推进我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逐步推进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评价),积极探索部门(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其评价的组织实施和工作程序可参照项目评价进行
二、评价类型项目评价类型按评价阶段的不同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
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完成后的总体绩效评价
三、实施范围凡年度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支出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实施项目评价
各区、县(市)项目评价的实施范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四、组织方式和管理项目评价实行计划管理,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评价工作,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以下简称“自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项目单位自评1、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方案,提出项目资金的预期绩效目标,并根据项目支出绩效和预定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自评
对于跨年度项目必须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在项目全部完成后再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2、项目单位应在预算项目全部完成后(跨年度项目在预算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进行自评(或中期评价),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