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總說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制定,旨在建立公務人員共同遵守之行政中立法制,確立常任文官政治活動界限,以建立永續優質文官體制
為期周妥可行,對於本法所稱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擬參選人之定義,以及公職候選人之範圍等均須作具體明確之規範,俾利執行,爰依本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法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全文共計十一條,內容要點如下:一、本細則之法源依據
(草案第一條)二、本法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定義,以及本法與本細則所稱公職候選人之範圍
(草案第二條)三、本法第六條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之範圍
(草案第三條)四、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以及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之範圍與定義
(草案第四條)五、本法第八條所稱擬參選人之定義
(草案第五條)六、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之範圍
(草案第六條)七、本法第十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補充規定
(草案第七條)八、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期間應請事假或休假之補充規定
(草案第八條)九、本法第十七條第六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及第八款所稱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之範圍
(草案第九條)十、各機關(構)及學校應加強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之宣導或講習,以及銓敍部為順利推動本法,並解決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疑義,得邀集學者專家等組成諮詢小組
(草案第十條)十一、本細則之施行日期
(草案第十一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條文說明第一條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細則訂定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本法所稱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所稱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本法及本細則所稱公職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