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指导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规范定期排放检验工作,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真实、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包含了对检验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问时对检验机构的相关人员提出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ll/122一2010).《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ll/121-2010).《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ll/183--2010).《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ll/044-1999).《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北京市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技术规范(试行)言前2000).《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ll/182-2003)本规范由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提出
本规范由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解释
一、基本要求(一)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地方标准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
(二)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委托规定的业务范围、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检验工作;遵纪守法,不得从事委托范围外的检验业务,不得有以权谋私、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损害群众利益事件发生
(三)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机动车维修业务(四)检验机构场所设计要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技术规范》要求
检验机构备工位布局合理,场内标识、标线及引导设施齐全
1.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告知车主检验流程、投诉举报联系电话、意见箱,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