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3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1日成立
其发行股票金额为5000万元,每股面值1万元,总共计5000股
由于该公司前景良好,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后,股票以每股1
2万元的价格溢价发行,溢价款1000万元列入公司积金
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由于领导层经营不善,公司亏损300万元
领导层为保住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誉,就从公积金里面拿出200万元作为股东年终生产分红
1997年公司改变经营战略,开拓海内外新市场
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结果全年共获利润3000万元
于是,公司提出了200万元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填补1996年从公积金取出用于公司分红的200万元
又拿出100万作为职工福利
1998年1月,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财政局在对该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东方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于是对其罚款15万元
东方公司对处罚不服,就向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东方公司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
(2)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
【参考答案】(1)非法动用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不符合法定比例
(2)不适当
应当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与理由:①公积金是为巩固公司资产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强公司信用而设立的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例如资产评估增值,接受赠予的财产等
本案中,东方公司的公积金是通过溢价发行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而非经营所得
所以,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也不允许作为红利分配给股东
东方公司的分配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盈余公积金称为法定公积金,是在公司本年度结算有盈余时,在缴纳各种税款,弥补前期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