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安装、使用和管理,保证矿井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结合平煤股份公司实际,制定了《**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主题词:矿井安全监控检测细则通知**公司综合部2015年10月30日印发**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保证矿井监控系统及检测装置的正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依据《规程》、《规范》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编制。第三条自《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平煤集团公司原下发的安全监测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四条本《细则》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原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修、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本《细则》适用于平煤股份各生产矿井和建井处。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基建(含改、扩建)矿井应在进入采区准备工作面巷道施工前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投入运行。改扩建矿井独立区域施工时应在进入采区准备工作面巷道施工前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与生产矿井连通后,由生产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统一进行监测监控。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规程》规定对甲烷浓度、CO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宜对风筒状态、粉尘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第九条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中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d。第十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与平煤股份公司实现联网。第十一条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第十二条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或甲烷报警矿灯。第十三条本质安全型控制通讯电缆,应使用本质安全型接线盒连接。本安设备连接电缆露出导体不视为失爆,但必须及时处理。第三章设计和安装第十四条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设备布置、断电控制图。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其它系统共用通讯电缆,严禁与调度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第十六条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装置。传输介质为电缆的监控系统,地面应有良好的抗干扰接地装置,接地电阻≤2Ω。传输介质为电缆的监控系统,必须在中心站和入井口分别设置防雷装置。进入中心站的所有网络传输线(金属导体)和交流电源必须采取防雷措施。第十七条所有接入本系统的设备、电缆(井下部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及合法的联检证明。第十八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采取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