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安装、使用和管理,保证矿井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结合平煤股份公司实际,制定了《**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主题词:矿井安全监控检测细则通知**公司综合部2015年10月30日印发**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保证矿井监控系统及检测装置的正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依据《规程》、《规范》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编制
第三条自《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平煤集团公司原下发的安全监测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原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修、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平煤股份各生产矿井和建井处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基建(含改、扩建)矿井应在进入采区准备工作面巷道施工前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投入运行
改扩建矿井独立区域施工时应在进入采区准备工作面巷道施工前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与生产矿井连通后,由生产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统一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