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HT23-2009电梯检验申请受理单(1)用户单位全称(盖章)申请(联系)人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安装(维修)单位对本批(台)申报设备自检合格
安装、改造、大修已告知
告知书编号:安装(维修)单位(盖章)安装(维修)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区域□下城□滨江□余杭□拱墅□富阳□建德□萧山□江干□西湖□上城□下沙□桐庐□淳安□临安设备名称□电梯□自动扶梯和人行道□杂物电梯□液压电梯检验性质:□安装检验□改造大修检验□定期检验申请检验设备规格型号及台数:以上信息由受检单位填写
检验单位受理人受检单位约定时间年月日受理时间年月日安排检验日期年月日相关说明:1
检验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收费依据和规定:1)收费依据:省物价局浙价费[2004]165号文;2)收费规定:受检单位在检验完毕10个工作日内付清检验费用
检验单位应按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对申请的电梯进行检验,检验应确保客观、公正和准确
检验时,受检单位和安装维保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人员协助和安全环境条件,并提供砝码及相关资料
受检单位申请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或与受检单位约定时间检验)
如若未做好检验准备工作,导致无法按期实施检验,应由受检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若需变更检验时间,由双方另行商定
现场检验结束后,受检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见证资料提交检验单位,否则,检验单位应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单位收到受检单位提交的见证资料10个工作日内,应出具检验报告
受检单位应及时领取检验报告及检验合格标志,并将检验合格标志及时张贴在规定位置上
本申请单一式三份,受检单位存一份,检验机构存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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