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文件粤卫〔2003〕344号关于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评审技术规范》(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申请审批机构有关条件、审批程序和考核评审标准严格按《规范》的规定执行。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的开展,加强领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职业卫生资源,做好对申请机构资料的初审工作,出具审核意见并签章后报我厅疾控处。三、获得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对出具的检查结果承担责任。同时应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发生违规行为和技术服务质量无法保证的机构,我厅将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销其证书。四、凡未取得批准证书的机构,不得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批准证书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要依法查处。附件: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审批技术规范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技术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接触有职业病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后方可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6个月前向我厅申请复核。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复核且继续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查处。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根据本机构技术能力(设备、技术人员)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类别。职业健康检查类别按照从事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分为接触放射性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接触化学性危害因素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接触物理危害因素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接触生物危害因素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其他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五大类。第五条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其内容包括: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并经过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培训,持有培训合格证。2、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须有2名从事职业病临床工作五年以上的主治(管)医师负责主检工作,至少有2名从事检(化)验工作一年以上的检(化)验师(士);3、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治专业知识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4、检(化)验人员应具备检(化)验专业学历,熟悉职业病临床毒物检测和临床检验方法;5、仪器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所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要求,仪器设备应是量值可靠、性能满足计量认证检测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2-1。(四)有相应的能满足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的工作场所;(五)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第六条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申请表》(附件2-2);(二)相关的证明材料;(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程序:(一)申请机构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