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文件粤卫〔2003〕344号关于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评审技术规范》(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
申请审批机构有关条件、审批程序和考核评审标准严格按《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的开展,加强领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职业卫生资源,做好对申请机构资料的初审工作,出具审核意见并签章后报我厅疾控处
三、获得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对出具的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同时应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对发生违规行为和技术服务质量无法保证的机构,我厅将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销其证书
四、凡未取得批准证书的机构,不得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批准证书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要依法查处
附件: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审批技术规范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技术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接触有职业病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