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石化安〔2007〕465号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
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一)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二)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一)一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
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二)二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