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环罚备字[2010]第1号关于明光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报告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建设的年产6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经我局调查终结,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环罚字[2010]第1号),现特将此处罚决定书报送,请予备案
明光市环保局2010年8月29日附:1.明环罚字[2010]第1号决定书;2、结案报告
明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环罚字[2010]第1号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祥组织机构代码:74893459-1地址:明光市管店镇共建西路90-1号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进行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建设的年产6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在2002年已投入生产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0年8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至今未向我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0年8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10]第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听字〔2010〕第4号)、询问调查笔录、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