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包括班车客运企业、包车(含旅游)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客运班车技术管理;客运班车运营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与培训;GPS监控系统管理;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实行千分制
具体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指标及计分标准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计分表》(以下简称《计分表》,见附件一)
第七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分为A级(优良)、B级(合格)、C级(不合格)三类
具体标准如下:(一)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周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安全生产评估状况为A级:1、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总分不低于900分;2、全部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总分不低于700分
(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周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安全生产评估状况为B级:1、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总分在700—899分;2、全部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总分不低于700分
(三)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周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安全生产评估状况为C级:1、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总分低于700分;2、有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总分低于700分;3、不配合安全生产评估工作,拒不改正的;4、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的;5、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6、发生两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同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