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安全规程【颁布时间】1986
10【实施日期】1986
10【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1986年5月10日冶金工业部[86]冶安字第478号文颁发)1总则1
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大、中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和管理工作
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经省、市冶金厅(局)批准,并报冶金部备案
现有焦化厂的各项设施如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逐步进行改造;改造前,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3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本厂、本车间、本工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或工作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基建)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对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5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检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并要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6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隐蔽
2厂区布置2
1厂址选择2
1冶金联合企业中的焦化厂宜位于联合企业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焦化厂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
3主要建筑物应尽量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在矿区建厂时,还应避开陷落区,并位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之外
4焦化场地(特别是大中型焦炉主体)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壅水高度)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