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壹、一般事項壹、一般事項一、申報人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各類公職人員(第十三款所稱「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之人員由主管府、院另行訂定)、同條第二項所定職務之代理人、同條第三項所定之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同條第四項所定指定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兼任之公職人員
一、申報人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各類公職人員(第十一款後段所稱「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之人員由主管院會同考試院另行訂定)及同條第二項所定之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
為配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擴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之主體,爰將現行條文之項、款次予以修訂,並增訂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為申報財產義務人之規定
二、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應填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如附表一);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申報財產時,應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如附表二);本法第七條所定之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除填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外,並應填載「公職人員信託財二、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公職人員第一次申報財產及以後每年定期申報財產時,使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如附表一);同條第二項所定之公職候選人申報財產時,使用「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如附表二)
ㄧ、為配合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所增訂之「代理申報」、「指定申報」、「卸(離)職申報」、「解除代理申報」、「財產強制信託」、「財產動態申報」及「兼任申報」等財產申報制度,將現行條文之內容、項次與本法申報人所應填載相關申報表之規定加以增列及修正,以臻明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產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