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10〕17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省政府印发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驻苏有关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