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固定污染源毒性空氣污染物(戴奧辛及重金屬)排放調查及管制計畫」案評選須知97年1月9日修正壹、投標廠商資格:一、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本評選案不得共同投標
三、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四、計畫主持人同一期間(計畫之執行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者)接受本署之委辦案及研究案至多兩項,或承接政府委託計畫之總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單件金額2,000萬元以上者不在此限)
計畫協同主持人同一期間則以四項為限
五、廠商不得以本署名義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但招標文件計畫工作內容敘明允許廠商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者,應檢附與贊助或協助廠商經公證之協議書,且明確載明目的、範圍、內容、數量或金額及有效期間等
貳、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請出具參與投標文件(公函或授權書等)
投標廠商如為外國廠商,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公證人公證,以及檢附經本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其屬免辦營業登記之廠商,應檢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免辦營業登記公函或最近一年度經所得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