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时效性:有效题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