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法规分类号】210304199620【标题】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日期】1996/10/16【实施日期】1997/03/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消防管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