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三章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第四章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第一节建(构)筑物第二节生产装置第三节储运设施第四节消防设施第五节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第五章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第六章储存环节安全管理第七章装卸环节安全管理第八章应急救援第一节应急准备第二节应急报告与响应第三节应急处置第九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的企业,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除外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项目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现有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
第四条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本质安全
第五条企业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担负起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企业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