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条例(初稿)2010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五条)1第二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第六至第二十条)5第三章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第一节集体协商的启动和保障(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四条)12第二节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保障(第二十五至第三十二条)……15第三节全面的集体协商(第三十三至第三十六条)18第四节工资专项集体协商(第三十七至第四十二条)21第五节集体合同的签订、效力和履行(第四十三至第四十八条)………25第六节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第四十九至第五十六条)29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33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三至第六十五条)36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促进政府、工会和企业对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调,规范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法规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整体结构和条款设计起定位性关键作用
本条明确本条例立法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对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调,推进行业工会与企业的行业代表组织、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机制,协调双方利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