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党群、行政和外事类文书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了正确界定我校党群、行政和外事类文书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教委1993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和国家档案局2006年公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书材料是指我校各职能部门在党群、行政和外事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我校文书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工作、国家教育事业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学校党群、行政和外事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学校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部门(单位)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学校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我校文书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校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校师生员工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学校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学校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校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校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部门(单位)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学校归档范围的文书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本校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