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发布时间:2013-10-2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等的办理
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酱、调味料)、肉制品、乳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糖果制品(糖果制品、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用酒精)、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糖、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糕点食品、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其他食品等28大类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发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发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