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浅析法院调解过程中的执行保障措施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制度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抗日根据地时期,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司法审判中就明确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方针。新中国成立后,法院调解一直作为优良传统广被推崇。因法院调解制度作为中国民事诉讼程序最显著的特点,已经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如美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大量是通过庭外和解来解决的,相对减轻了法庭的压力;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更是将调解程序作为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法院调解这一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的制度,前后共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作为一项重要的解决纠纷方式并未丧失其价值和生命力,反而在国内乃至国际的司法领域中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一、目前中国法院调解的现状中国历史上曾提出过“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口号,调解结案率也曾一度成为衡量法官办案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据相关的司法统计,当时有70-80%的民商事案件是由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的。由于对法院调解弊端(审限过长、久调不决)的反思以及对程序正义理念的强调,法院调解又一度受到冷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受到追捧。然而,近年来法院积案过多、压力过大已成为全国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逐年上升的民事案件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具体表现为案件调解成功率低、诉讼成本增高等,以2004年的数据为例,全国法院共计受理各类案件7886761件,结案7873745件,其中民事案件4756563件,结案4725007件,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仅为21万,人均受案37.56件,若按一线实际办案的法官计算,人均可能要超过70件,有的基层法院人均达100余件。为化解这种压力和提高办案效率,充分运用法院调解制度的便利、效率的功能优势,也就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重整日渐受到重视,最高法院于2004年2月与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同时最高法院还于同年9月16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调解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诉讼调解结案1334792件,调解结案率为31%,但对调解工作非常的重视许多基层法院,其调解结案率可达到70%以上,法院调解制度正在发挥巨大的作用。二、法院调解在现阶段的执行保障不足法院调解是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对传统调解制度的扬弃和创造性的转化,与判决一起作为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诉讼的两种主要方式,且各有利弊所在。而法院调解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一是意思自治性;二是宽容和谐性;三是迅速彻底性;四是法制宣传性。《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未对当事人怎样行使自己处分权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法官在诉讼中既是调解者又是裁判者的双重身份,使得法官比诉讼外的其他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调解者更容易获得调解成功,但同时又常常使得调解中的自愿原则不易贯彻实施,使调解协议的达成并非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同时为了规避风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无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进行调解劝说,尽量说服或诱导当事人接受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强迫调解、诱导调解。另一方面,法院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为代价,让步基本上是单方面--债权人的利益。法院调解相当宽松的实体合法性淡化了对纠纷本身的严格依法解决,因此容易忽略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造成让步息诉与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在某种程度上,法院越偏重调解,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就越难得到保障。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换取民事关系和谐是合理的价值取向,但也存在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