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鲁安监函字[2006]81号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立法调研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安监局、有关企业、中介机构:国家安监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立法调研组拟于7月上中旬来我省进行实地调研
为协助国家安监总局做好这次立法调研活动,结合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85号)的精神,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请各市安监局将调研提纲、《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立法调研企业有关信息采集表(见附件),分别印发给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物品和建筑施工企业各1家;将调研提纲印发给5个县(市、区)安监局,分别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并进行汇总,于7月3日前将建议汇总情况反馈至省安监局办公室(人事培训处),以便进行整理、归纳,上报国家安监总局
联系电话:0531-82881162;传真:0531-82881161;邮箱:rsc@sdsajj
二、国家安监总局拟定于7月上中旬来我省实地调研,将选择部分市安监局以及部分典型矿山、危险物品和建筑施工企业实地进行调查研究
请各市、有关企业在做好书面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实地调研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调研工作顺利完成
实地调研的市、企业及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关于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85号);2、《注册安全工程师》立法调研企业有关信息采集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厅培训〔2006〕85号关于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加快《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进程,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发展,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