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有关要求,顺利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参与资产清查。被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组织业务骨干参与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资产清查的目的及特殊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一、基本情况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财政部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执行确定。二、审计目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可视工作情况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进行专项审计。资产清查的审计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实施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收支的基础上,对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三、审计范围(一)被审计单位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包括: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第1页共8页社会团体。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清查工作。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二)审计资料范围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4.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全套资产清查报表。5.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相关证明材料。6.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四、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要完成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专项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五、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责(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咨询和指导;(二)按照被审计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完成专项审计工作;(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专项经济鉴证证明、管理建议书等有关资料;(四)完成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六、审计主要依据(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5.《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6.《行业事业单位第2页共8页会计制度》7.《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9.《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规范性文件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组织资产清查的组织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七、审计方法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1.往来款项、投资及借款主要进行函证,对于借款要求全部进行函证。2.实物资产主要进行盘点。3.资产损溢主要进行检查、复核、鉴证、盘点等,对资产损溢要求一笔一审。4.资金挂账主要进行检查、询问、函证、分析等,对资金挂账要重点审计。八、重点审计领域(一)资产类1.应收款项应收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1)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时,索取清查单位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