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石墨行业污染整治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石墨行业突出的环境问题,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经研究决定,从年4月起,利用5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石墨行业环境污染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动
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的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为宗旨,通过开展石墨行业环境污染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动,有效解决威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逐步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促进环境综合整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集中整治内容(一)集中整治范围本次集中整治的范围是我XX县区内所有石墨生产、加工企业,包括高碳加工、可膨胀石墨、石墨选矿、微粉、石墨乳加工企业
(二)集中整治要求1、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石墨加工生产项目的企业,必须于年5月10日前停止生产,并在年8月31日前补办环保审批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生产
2、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未按照审批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试生产的企业,一律从年5月10日起实行停产治理,治理结束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生产
3、凡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氢氟酸加工石墨和未对以前遗留的生产污水进行处理消除影响的,一律不予审批
原来使用氢氟第1页共4页酸的改变工艺后(如酸碱法)方可申请环评批复
4、凡不符合环保要求,且在年5月10日后仍没有停止生产性排污的企业,市环保局将依法立案处罚
对石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实行“快速通道”的方式,确保快立案、快查处、快执行
5、对截止年8月31日仍未完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