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调研报告【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58号【发布日期】2010-02-25【生效日期】2010-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第1页共7页(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