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检查工作报告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字[1998]223号颁布时间:1998-10-8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证查处质量,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财政机关(含派出机构和财政机关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财政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下同)规定的财政监督职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财政机关实施财政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要求进行,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上级财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财政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五条一般规则是执行财政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遵守的检查纪律
第六条财政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页共6页第七条财政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第八条财政检查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财政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能泄漏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在执行公务中取得的与被检查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财政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检查规则第十条检查规则是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