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贺兰山焦煤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生产监察奖罚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整改、业务保安责任落实和“三违”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的
三、贺兰山焦煤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执行,所处罚款由被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罚款由公司财务部设立安全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奖励先进个人、先进集体,作为公司安全活动经费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本制度只适用于贺兰山焦煤有限公司及全公司各矿所有不同用工制度的干部和职工
八、本制度没有纳入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参照其他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奖罚办法第一节奖励范围1
对在全公司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干部职工进行奖励
全公司安全创出好水平,可根据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本着记功授奖的原则,分别奖励
年度被评为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先进个人,可记功授奖
年度被评为公司安全生产模范、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安全生产标兵、安全生产优秀安监员、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