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学习《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由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12月3日发布,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旨在贯彻落实新消防法精神,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
为深入学习领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精神,切实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确保校园稳定安全,学校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认真组织师生员工系统学习《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狠抓工作落实,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卫处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