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一般程序案件查处操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省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一般程序案件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说理充分、合情合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查办一般程序案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初步调查第四条初步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案件线索进行核实,确认案件反映的情况是否符合工商部门立案查处的条件的执法活动
第五条办案机构受理登记人员根据案件来源情况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办理机构负责人应在表中签署案件线索交办意见,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初步调查核实
第六条案件线索核查人员在对投诉、举报、申诉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现场笔录》,但此阶段不得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活动中,言谈举止应文明端庄,尽量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法律术语表达问题
无特殊情况,与当事人第一次见面时应着制服并行举手礼
第八条初步调查结束后,案件线索核查人员应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填写《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移送的案件应附上移送机关的材料、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附上级机关的交办单、投诉的案件应附投诉举报记录及相关材料等并报送公平交易机构备案
第九条监督检查或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所附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办案机构可直接填写《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一并报送公平交易机构备案
第十条公平交易机构根据办案机构所掌握的材料,在《案源实时报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