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测绘科学技术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测绘行业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测绘科技档案)是指在测绘生产、科学研究、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技术文件、技术标准、原始纪录、计算资料、成果、成图、航空照片、卫星照片、磁带、磁盘、图纸、图表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测绘科技档案包括:一、测绘管理档案;二、测绘生产技术档案;三、测绘科学研究档案;四、测绘教育档案;五、测绘仪器谈后档案;六、测绘基建档案
第四条测绘科技档案是广大测绘工作者劳动和智慧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重要基础资源,是国家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测绘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各单位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测绘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地利用
第六条测绘科技档案管理人员属科技管理人员,其专业职务的评定、聘任和其它科技管理人员相同
第七条要保持测绘科技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调动前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凡单位变动、撤销或任务改变需要转移测绘科技档案保管、使用关系时,要妥善保管全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册应有经手人、批准人签字
第九条发展测绘科技档案事业所需经费要列入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费计划
第二章测绘科技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和地方的测绘科技档案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国家测绘档案资料馆及其大地测量档案分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省级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