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动雇佣法与中国劳动法对比第一章美国工资工时制度概览第1节美国劳动法中有关工资、工时的基本规定一、概论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
对于雇员来说,它是正常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对于雇主则是其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生产固然可以凭借机器无休止运作,但除非已经出现全自动而无须人工操作或监控之机器,否则,生产过程将总是与劳动者的工时密切结合
另外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工时是为了工资而必须付出劳动的时间范围,付出多少时间可以换得多少工资固然重要,但能留给自己及其家人多少时间以及是否能参与社会生活也同样重要
可见,工资与工时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基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工资、工时,加班时间和加班费做了一般性的规定
对最低工资标准则授权地方法规按照本地区的实际经济情况来确定
但是,我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并不完备,劳动合同中工资与工时的内容还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而劳动者在我国并没有有效可行的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制度的保护,这往往使劳动者处于劣势
美国工会入会比率并不高(在近年来还出现逐渐下降的趋势),因此在美国,对雇员工资、工时方面权利保护的任务主要由组成劳动关系基准法的各种成文法来承担
了解和研究美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有助于完善我国劳动法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以下将对美国工资、工时立法的立法框架与基本规定作以简单介绍
二、立法框架(一)《公平劳动标准法案》美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体现在历年来联邦国会与各州议会通过的多部单行法中
其中最重要的是1938年通过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简称)
它最初的立法目的在于以尽可能低的工资(仅能维持生存)提供最大数量的工作岗位,使美国走出经济大萧条
这部法律规定了40小时为每周基本工时,并要求对超过40小时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补偿,这就相当于对没有雇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