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工资奖金支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工资奖金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特制定本工资支付办法
第二条凡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自其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其工资、各项津补贴和奖金支付均适用本办法
与公司签订短期(不足一年)劳动合同的人员或按工作任务签订灵活劳动合同的人员,其工资的支付按本人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根据人事教育部单项规定执行
第三条员工工资起薪时间为员工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之日
员工在公司内部调整岗位的,从聘任新岗位的次月1日起按新岗位核发工资
第二章加班工资的核算与支付第四条实行正常工作班制及轮班作业的生产、直接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直接生产服务岗位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加点工作的给予加班工资的补偿
公司各级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及技术服务人员、外勤人员、值班人员以及其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适用加班及加班工资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要求、公司正式安排或主管领导安排所属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外出临时工作等应视为加班加点并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离岗参加各种学习培训期间、因工出差期间、非单位安排的社会活动期间不适用加班及加班工资的规定
当公司生产经营出现紧急情况,各类人员都要根据领导安排无条件加班加点
事后,公司另行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六条适用加班规定的员工由主管领导安排在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本人小时加班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条适用加班规定的员工由主管领导安排在公休假日工作的,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本人日加班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条适用加班规定的员工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员由主管领导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