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编制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开展了此项工作
辽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和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本地区民防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三)承办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实施国家、省颁布人防行政执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我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为法定行政机关
具体负责:1、负责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和民防法律法规情况监督;2、负责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执法监督检查;3、负责对侵占、拆除防空工程、通信警报、战备设施、拒不补建的单位和个人处罚;4、负责对防空经费的收缴进行监督,对不依法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办对本单位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2条规定的19个方面的内容细化、分解为19档,统一编制了辽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〇〇八年四月辽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法律依据罚没条款细化情形细化后罚没额度行政处罚权限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