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略论宏观经济调控法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遵循宪法的原则规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和健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把宏观经济调控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的紧迫任务
本文仅就宏观经济调控法产生的条件、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调控方法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任何一种新的法律或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有其一定的客观条件或产生的一般原因
为了阐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概念和本质,具体考察一下它产生的一般原因或条件是十分必要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历史表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以此为基础而产生的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生产逐渐由一般的简单协作发展到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较高级的复杂协作,继而发展到系统的、社会化大生产
在这种大生产条件下,要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保持社会再生产的合理比例和基本平衡,避免或者减少大的波动,客观上就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
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
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
”[1]在这里马克思将经济的职能管理,比做乐队指挥
其实这种指挥就包括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
因此,为了使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和调控能规范有序地进行,一方面需要公司法、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等调整微观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体现国家对生产过程、宏观经济行为进行引导、规制和监督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以协调和管理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中的经济活动,使之服务